|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
本会定名为:北京市举重运动协会腕力专业委员会。英文译名:Beijing
Weightlifting Association Arm Sport Professional Committee。缩写:B
A C。 |
|
第二条 |
本会由北京市举重运动协会的腕力活动组织者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非赢利性合法社会团体。 |
|
第三条 |
本会宗旨
团结北京市腕力工作者,通过开展腕力活动,推动北京市腕力运动的普及和提高;促进全民健身运动的开展;增进全国各省市间和国际腕力组织的友谊与交流。 |
|
第四条 |
本会接受北京市举重运动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遵守北京市体育总会、北京市社会团体办公室的管理办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共道德。 |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
| 第五条 |
业务范围
1、负责北京市腕力行业协调,咨询服务,专业培训,信息交流,组织比赛;
2、管理北京市腕力优秀运动队;
3、研制腕力运动员训练、比赛服装、器材;
4、其他北京市腕力活动。 |
| 第三章
会员 |
第六条 |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或贡献。 |
| 第七条 |
加入本会的程序
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缴纳会费;办理相关手续完毕后,颁发会员证书和章程。 |
| 第八条 |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2、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按规定缴纳会费和注册; |
| 第九条 |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本会的活动;
2、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3、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但退会时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
第十条 |
会员退会应通知本会。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证自动失效。 |
第十一条 |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根据情节,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警告、停止本会活动或除名的处分。 |
第十二条 |
会费
1、入会费:50元;
2、会员费:每年50元;
3、执委(常务理事):每年100元;
4、正、副秘书长:每年200元;
5、正、副会长:每年300元。 |
| 第四章
组织机构 |
第十三条 |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第十四条 |
会长职责
1、召集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推荐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名单。 |
第十五条 |
秘书长职责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2、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3、处理日常工作。 |
第十六条 |
常务理事(或称执委,下同)会的职责
1、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4、接受监事会提出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
| 第十七条 |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为有效会议,有效会议表决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
第十八条 |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为有效会议,有效会议表决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
第十九条 |
监事会
本会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其主要职责:
1、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2、 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3、 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4、 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5、 对本会成员违法违纪行为及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
| 第二十条 |
本会的法人为北京市举重运动协会。 |
|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 |
第二十一条 |
本会经费来源
会费;捐助;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其他合法收入。 |
第二十二条 |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
第二十三条 |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
第二十四条 |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
第二十五条 |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料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
第二十六条 |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
| 第六章
终止程序 |
第二十七条 |
本会终止前,须在北京市举重运动协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
第二十八条 |
本会经北京市举重运动协会审计后,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
|
第二十九条 |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北京市举重运动协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
| 第七章
附则 |
| 第三十条 |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北京市举重运动腕力专业委员会。 |
| 第三十一条 |
本章程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 |
| |
北京市举重运动协会腕力专业委员会 |
| |
2003年2月22日 |
|